2008/03/02

印鑑(上)

故事繼續由巴別二世的問題說起,有看開日劇的都知道,日本是一個「はんこ社会」。はんこHANKO,漢字寫作「判子」,但社會上一般使用平假名表示。はんこ,翻譯成中文,就是印章、圖章、印鑑。

不論收取掛號信、宅急便、銀行提款、結婚、離婚、買樓、租屋、買車,買手機,事無大小,一切都需要印章,不見了印章慘如不見了鑰匙,印章和存款簿同時給人偷掉那就更不幸了。

在家裡倉底找回一本書,門田誠一著的《はんこと日本人》裡面有說及印鑑在日本社會的歷史。話說,原來在1873年,太政官頒佈:「証書の類に爪印・花押などを用いる事を禁じ、実印のない証書は法律上、証拠にならない」。太政官,是當時日本的司法・行政・立法最高機關,換句話說,就是禁止在証書類的文件上使用爪印・花押等,在證書上沒有「實印」的話,其法律責任失效。「爪印」者,大姆指押印也;「花押」者,代替簽名的記案符號等。文縐縐不明白?即係畫隻龜囉!

當時,在土地買賣及一般商業交易法上,「判子」不可或缺,一直流傳下來,這種文化已經牢不可破。何以簽名不能作實?不要說以前的社會,就說現代中國,農村裡一樣存在著許多文盲,字不曉寫,要簽名咪畫龜囉,再不信,打掌印或是指模好了。

百多年來不斷發生偽印、盜印事件,不斷有議員認為應當修改法律,務求和海外社會與時並進,但民間贊同的聲音並不響亮。對於住在日本的外國人來說,印章比簽名更重要覺得不可思議,但對於移居海外的日本人來說,外國銀行只要簽名不用印章的做法同樣覺得不可思議。

在本地,郵差把掛號信送上門,應門的在收據上簽名認數,郵差便離開。在日本,郵差把掛號信送上門,應門的要在收據上蓋下印章,郵差便離開。你試試在收據上只簽名不蓋章,看郵差會不會把信給你。

日本法律裡具明「署名(親筆簽署)」和「記名捺印(文件上列出個人或公司名稱,旁側附上蓋印章」的法律效力相同。但是,大部份日本人還是傾向於見到紅色的蓋印才會覺得「唔... 這才是正式的做法」。


つづ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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