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/03/03

日本有一樣東西叫做「姻族関係終了届」。

所謂「姻族」者,即是配偶者的父母兄弟,就算沒有血緣關係,也一樣是「姻族」。舉例,如果M姐和永里大介結婚,大介的父親永里陽三固然是「姻族」,但和大介一點血緣關係都沒有的油瓶弟弟浩太也是我的「姻族」。

一對夫婦如果離婚的話,姻族關係自動無效。

但如果是配偶者離世的話,姻族關係依然持續,除非申請了「姻族関係終了届」,姻族關係才會無效。

申請人也不需要見家庭裁判所,也不需要更改戶籍,總之遞交表格便自動生效。

一旦姻族關係終了,申請人便無義 務「供養配偶者的父母兄弟」。

在日本一旦入籍,便有義務供養配偶的父母。如果配偶因為比父母早離世,未亡人便需要義務供養配偶父母。

申請了「姻族関係終了届」,姻族關係無效,就不再需要供養了。

討厭寒冷的好友老公在東京不幸遇上意外逝世後,好友一直北海道東京兩頭走,每星期來回兩次,每個月坐16趟飛機。為何要飛來飛去?因為她有義務照顧北海道的老爺。

可以不照顧嗎?可以,但是丈夫留下的遺產就輪不到她了。

姻族關係無效同時,就算合法繼承的遺產問題也可能隨之而來。

有看去年日劇「遺産相続」的香港友人幾乎都有相同的疑問「為何有律師見證的合法遺囑家人也可以推翻?」

也有不是未亡人本人意願去申請「姻族関係終了届」的情況,例如配偶者和家人不合,担心一旦自己離世家人會苛刻對待未亡人,於是要求日後申請「姻族関係終了届」。

為毛忽然想起姻族関係終了届,是因為前一天日本高院推翻二審,判決「認知症男性JR事故死亡」的家屬並無責任賠償給JR。

關於此案過程,歷時八年多,三言兩語說一下。

2007年12月,一名愛知縣患有認知症的91 歳男性,被列車撞倒死亡,2010年JR東海以影響列車遲到為由向家屬申索賠償720萬。

一審時,死亡男性的妻子及其兒子,需各賠360萬。

當日法官判決的理據乃是根據民法714條,家人有義務監督患者,所以賠償責任落在家人身上。盡管現實裡,已逝的認知症男性的妻子在事發當時已經85歳,且被認定為介護1級。

二審上訴時,由於兒子已超過20年沒有和父母同住,判斷兒子無監督義務,不需賠償,但妻子未能推翻原判。

社會各界議論紛紛,不論情或理,皆不合。結果可能引致認知症患者的家人將患者送去老人院,然後又發生老人墮樓事件。

今次最高法院的裁決,妻子也不需要賠償給JR,總算令一眾認知症患者的家人暫時放心。

日本的法律,我識條鐵咩...

順道說一下,配偶者逝世,未亡人想恢復舊姓的話,要填寫的是「復氏届」。



1 件のコメント:

  1. 真係識條鐵め...見到昨日朝日頭條真係嚇一跳
    難道家屬不可反過來告國鐵害死家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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