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/07/07

扶養

八卦雜誌「女性セブン」,老作的居多,但有一個法律諮詢的專欄,都幾認真。

像6月25日這期的標題是「同居する義母の介護にお金がかかります。義姉には金銭援助する義務はないの?」



內容大致是投稿人因家庭經濟困難,要求較為富裕的姑奶奶支付治療費用,但遭拒絕,理由是「因為不是一同居住」,所以尋求法律意見。

專家的意見是日本民法877條「直系血族及び兄弟姉妹は、互いに扶養する義務がある」,可以要求家庭裁判所調停。所謂「家庭裁判所」,即是Family Court。

像這些情況,在大陸經常發生,特別是在農村,如已放棄繼承權,一般不肯履行扶養父母的責任,往往需要在法庭解決。

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‌法。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‌,‌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‌,‌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‌法」

至於台灣,民法1084條「子女應孝敬父母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,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」;刑法294條「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」。此刑法不只限父母扶養子女,也包括子女扶養父母。

中日台皆明文規定子女應扶養父母,香港的法律只規定父母必須照顧子女,但並沒有規定子女必須要供養父母。

■ 延伸閱讀
逾半受訪者不願供養父母

(星島日報2009.7.3)「積穀防饑、養兒防老」一直是中國人傳統觀念,但今時今日已經不復存在。有調查顯示,超過五成受訪者認為父母有責任退休後經濟獨立,不應指望子女供養。另外,只有不足三成受訪者覺得可以犧牲自己生活質素供養父母。

花旗銀行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,於今年四至五月進行了一項關於「港人對供養父母的觀念」調查,電話訪問超過二千一百名年齡介乎十八至七十五歲的人士。調查顯示,五成一受訪者同意父母應有責任退休後經濟獨立,不應指望子女供養。

調查更發現願意犧牲生活質素以供養父母的兩成九受訪者中,有三成五屬單身,兩成六為已婚及有子女人士。另外,只有三成二受訪者期望從子女得到財政上資助,而期望政府給予免費醫療、現金的退休援助,分別高佔四成及三成六,反映港人退休後倚靠政府高於子女。

友人B君,是很多老人家名義上的「誼子」,但從來沒見過他們一臉。老人家,被子女遺棄在老人院,到離開後,子女們一樣不理會,老人院就會找「誼子」出面去辦理後事。毒舌女不會天真到不知道這些事,吃驚的是,從B君那裡得悉,即使有親生子女出面辦理後事,火化後,不論有錢無錢,這些親生子女不會去領取骨灰,正確的說法是,「拒絕領取骨灰」。

每年到一定時候,「誼子」們會再次出動,以「誼子」身份,向政府申請地方安放。

不論甚麼原因,生前已遭遺棄的總有理由,不明白的是,既然都已出面辦理後事,何不徹底一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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